化學示範實驗:自製焰色試驗棒演示焰色試驗(Homemade Flame Test Stick for Flame Test)〔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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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示範實驗:自製焰色試驗棒演示焰色試驗(Homemade Flame Test Stick for Flame Test)〔II〕
國立玉里高級中學化學科黃有道老師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化學系楊水平副教授責任編輯

請按此連結,參閱「自製焰色試驗棒演示焰色試驗[I]」

原理和概念

● 本生燈或瓦斯噴燈的火焰為淡藍色,光度極低,此火焰稱為無光焰。

● 光是一種電磁波,一般人的眼睛可以感受的電磁波波長在400(紫色)到700(紅色)奈米(nm)之間,如圖十一所示。

圖十一 可見光只佔電磁波譜的一小部分。圖片來源:http://www.electricalfun.com/visible_spectrum.htm

● 當一個元素被激發(加熱)時,其電子會躍遷至能量較高的軌域上。當它返回低能量的軌域時,高低軌域的能量差會以電磁波的形式輻射出來,出現在某些特定的波 長上,稱為發射光譜。每種元素都有其個別的光譜,這些譜線就好比人類的指紋一般,科學家可據以鑑定元素,如圖十二所示。

圖十二 銅(CuCl2)(上)、鈉(中上)、鋰(中下)和鈣(下)的發射光譜。圖片來源:http://webmineral.com/help/FlameTest.shtml

● 非金屬元素也有其特定之原子吸收光譜,但因其原子能階差較大,發射光譜可能不在可見光區,而且需要很高的溫度才能提昇其到激發態。因此,一般燄色試驗是針對金屬進行檢測。

● 一些常見的金屬與其相對應的火焰顏色,如表一所示:

表一  一些常見的金屬與其相對應的火焰顏色

資料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Flame_test

● 工業用途上的焰色試驗:在部分工業上會使用焰色試驗,這是因為聚合物、金屬類會發出許多獨特的燃燒方式,所以在鑑定聚合物及金屬化合物上是特別有用的。

● 焰色試驗的限制:大部分離子在低濃度時無法做此試驗。從一個樣品到另一個樣品亮度會產生變化。例如:鈉所釋放出來的黃色光比鋰所釋放出的紅色光還要亮。由 於雜質或汙染物會影響試驗結果,尤其是大部分的化合物中都有鈉的存在而產生鈉的焰色,因此有時會使用一種藍色玻璃來過濾鈉的黃色焰色。由於若干金屬會產生 相同的焰色,此試驗無法完全區分所有元素,且有些化合物在燃燒時並不會改變其顏色。

教學提示

● 教師準備藥品與器材:30分鐘。課堂時間:5-10分鐘。本實驗教師可在教室或實驗室示範,也可以讓學生在實驗室操作。若由學生實驗操作,則操作時間為15-20分鐘。

● 本示範實驗可以融入原子發射光譜、電磁波和金屬元素的性質於課堂教學中。

● 使用自製焰色試驗棒時,用溼潤的鎳鉻絲可以容易沾取金屬鹽類,方便進行焰色試驗。

● 示範時,瓦斯噴燈的噴火方向務必側對學生,不可面對學生,以策安全。噴霧方向與噴火方向應盡可能同向,而且盡量勿讓水霧落在噴燈金屬管上。

● 為加強焰色試驗的效果,可在金屬鹽類水溶液中加入一些酒精或甲醇,但不宜加入太多以免影響焰色。

● 可使用酒精燈代替本生燈,但其溫度較低效果較差。環境光害愈少(愈昏暗),焰色觀察愈容易。可使用參考資料第3.項「簡易直視型分光器」,讓學生觀察焰色。

問題

1. 日常生活中,哪些地方或場所可見到彩色的火焰?這些彩色的火焰是如何產生的?

2. 使用鎳鉻絲與噴霧示範焰色試驗各有甚麼優缺點?

3. 在化學分析上,為何常用焰色試驗來鑑定鹼金屬元素?

安全

● 請戴護目鏡和著實驗衣。注意用火安全,尤其是學生操作本生燈時。
● 示範這個實驗實行適當的風險評估是老師的責任。

資料來源

1. Flame test, http://en.wikipedia.org/wiki/Flame_test.
2. Flame tests, http://chemistry.about.com/od/analyticalchemistry/a/flametest.htm.
3. Flame Coloration by Element, http://webmineral.com/help/FlameTest.shtml.
4. 燄色試驗(Flame Test),http://highscope.ch.ntu.edu.tw/wordpress/?p=3522
5. 焰色試驗法(flame test),http://highscope.ch.ntu.edu.tw/wordpress/?p=3504
6. 察「焰」觀「色」-以自製分光儀檢視焰色實驗,http://science.ntsec.edu.tw/files/15-1004-11059,c2308-1.php
7. 簡易直視型分光器的製作,http://a-chien.blogspot.com/2010/01/blog-post_3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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