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協商和行動

環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的關鍵:國際合作

環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的關鍵:國際合作
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責任編輯

思考問題:

1. 環境治理有哪些地方需要國際合作?

2. 環境治理為什麼需要科技專家之間的國際合作?

3. 《蒙特利爾議定書》和《京都議定書》的效果有何不同?為什麼?

環境治理的新契機
冷戰結束後國際社會的互動進入一個嶄新的局面。過去冷戰時期被忽略打壓或無法開展的問題逐漸浮上枱面。冷戰後,「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越來越凸顯,也被學者和媒體密集引用,因為過去單一政府(government)的功能和角色已經無法應付跨越國界的問題。而「治理」的參與者除了政府,還包括民間組織,企業,科技專家社群等。環境問題就是典型超越國界的問題。因為過去長期忽略而對生態環境的損害,進入世紀之交時已經非常迫切。世界各國展開的各種層級的合作行動,逐漸拓廣環境治理的領域。

《蒙特婁議定書》和管理臭氧層破壞物質

《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和管理臭氧層破壞物質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ODS)
義守大學生物科技學系王瑜琦助理教授/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責任編輯

思考問題:

1. 為什麼《蒙特婁議定書》被認為是最成功的國際協議?

2. 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的努力,哪些地方有了收穫?哪些困難還要克服?

平流層臭氧可以阻擋有害的紫外線進入到地表,對於保護地球上生態系統非常重要。自從1974年兩位美國科學家Frank Sherwood Rowland和Mario J. Molina提出人造氟氯碳化物 (也稱作氟利昂)(chlorofluorocarbons 簡稱CFCs) 會破壞臭氧層的說法以來,陸續出現的觀測數據已經證實CFCs 是造成臭氧層破洞的元兇。由於CFCs自從1970年來已經被大量使用在工業產品上,要遏止臭氧層耗損繼續惡化,必須先判定到底哪些物質是會耗損臭氧層,然後才可以提出相關管制措施上的國際合作和行動。

圖1: 1980 — 2100 年國際協議對平流層中存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預測量產生的影響 (圖片來源:《全球環境展望 4》, p. 71)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與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與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義守大學生物科技學系王瑜琦助理教授/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責任編輯

思考問題:

1. 生物的多樣性不僅僅指出物種的豐富多變,還包括哪些面向?

2. 為什麼有必要締結生物多樣性公約?為什麼需要國際合作?

生物多樣性國際日原定於每年12月29日,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生效日。後來於2001年聯合國大會決議將此國際性主題紀念日,改為每年5月22日。圖片出處: http://www.swan.org.tw/2010iyb/act1.html


生物多樣性的概念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一詞最早在1986年被提出,由生物的(bio-)和多樣性(diversity)兩字所組成,作為生物的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一詞的簡稱。最早是指對地球上所有生物種類,包括動物、植物、真菌及微生物等物種種類的清查。之後,其意義逐漸被擴充到地球上生命世界的所有層面,包括所有物種的多樣性(species diversity)、物種的遺傳及其變異多樣性(genetic diversity),以及由物種組成的群落和生態系多樣性(ecosystem d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