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的關鍵: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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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的關鍵:國際合作
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責任編輯

思考問題:

1. 環境治理有哪些地方需要國際合作?

2. 環境治理為什麼需要科技專家之間的國際合作?

3. 《蒙特利爾議定書》和《京都議定書》的效果有何不同?為什麼?

環境治理的新契機
冷戰結束後國際社會的互動進入一個嶄新的局面。過去冷戰時期被忽略打壓或無法開展的問題逐漸浮上枱面。冷戰後,「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越來越凸顯,也被學者和媒體密集引用,因為過去單一政府(government)的功能和角色已經無法應付跨越國界的問題。而「治理」的參與者除了政府,還包括民間組織,企業,科技專家社群等。環境問題就是典型超越國界的問題。因為過去長期忽略而對生態環境的損害,進入世紀之交時已經非常迫切。世界各國展開的各種層級的合作行動,逐漸拓廣環境治理的領域。

回顧進入21世紀以來的幾個重要的里程碑,首先就是在2000 年聯合國千年高峰會議(The Millennium Summit)時通過的《聯合國千年宣言》(Millennium Declaration)中,世界各國領導人承諾讓各國人民不會面臨 「所居住的地球因遭到人類活動的破壞而無法補救以及自然資源無法滿足人類需要而產生的威脅」。高峰會議中也確定了需要按時完成的大小目標——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簡稱 MDGs),以增進人類福祉。

千年發展目標中已經提出的可持續發展(或譯為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繼續受到重視,2002年時更以此為主題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了可持續發展世界高峰會議(Johannesburg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SSD)。 一共有來自191 個國家和政府的代表在內的21 000 多人參加了這次會議。當時聯合國秘書長安南(Kofi Annan)提出了供討論的五個優先領域:包括衛生在內的水、能源、健康、農業和生物多樣性。這五個優先領域的英文縮寫為WEHAB。這次會議也發表了《約翰尼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Johannesburg Declarat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和54 頁的執行計畫(Plan of Implementation)。在執行計畫裡世界各國領導人承諾「加快實現有具體時間限制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目標」。這次高峰會議的歷史意義在於對水資源和衛生、消除貧困、能源、可持續生產和消費、化學品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達成了新的承諾。

科技社群和環境評估
過去20年中的主要突破,還包括全球各地數以千計專家投入,參與重要的科學評估工作,幫助人們越來越瞭解環境問題。這些重要的科學評估合作包括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千年生態系統評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和全球環境展望(Global Environment Outlook)等。其中IPCC近年來獲得國際媒體高度的注意。由於環境變遷牽涉的因素非常複雜,專家之間很難達到共識,所以1988年成立的IPCC希望能夠在客觀、公開和透明的基礎上對全球氣候變化涉及的科技和社會經濟面向的資訊進行評估。2007 年,IPCC 公佈了第四份評估報告。當年IPCC也因為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氣候變遷的研究,與前美國副總統高爾(Al Gore)共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多邊環境協議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簡稱MEAs)
上述這些會議和評估的具體貢獻就是國際社會締結了各種各樣的多邊環境協議,而且這些國際協議獲得有越來越多的國家的批准(ratification),可以成在這些國家內有合法的地位(圖1)。在里約地球高峰會議上,150個政府領導人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生物多樣性公約》確定了以下承諾: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以及公平分享利益。《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是根據《裡約宣言》(Rio Declaration,1992年聯合國地球高峰會議中發佈)裡面的預先防範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基礎上制定的。預先防範原則是國際協商上面引起很大爭議的一個原則,影響的範圍還包括國際貿易談判,它的大意可以《裡約宣言》第15 條為代表:「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的充分確定證據為理由,延遲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針對轉基因活體生物(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的處理、轉移和使用,旨在促進生物安全性(biosafety)

圖1:重要多邊環境協定的批准情況 (圖片來源:《全球環境展望4》p. 9)

過去20 年中最引起廣泛關注的國際環境協議是《消耗臭氧層物質維也納公約蒙特利爾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to the Vienna Convention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1989 年生效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到2007 年初時已經發展了191 個締約方,對於減少或穩定了大氣中許多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濃度,其中包括氯氟烴(chlorofluorocarbon , CFC), 作了關鍵性的貢獻。《蒙特利爾議定書》也被視為是迄今為止最成功的國際協議之一。相對於《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成功,《京都議定書》就遇到很大的阻力,排放大國如美國的反對,讓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一直還沒有出現有效的解決方案。

參考資料:
1. 英文維基百科: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vironmental_governance
2. 中文維基百科:蒙特婁議定書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2%99%E7%89%B9%E5%88%A9%E5%B0%94%E8%AE%AE%E5%AE%9A%E4%B9%A6
3.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2007: Global Environment Outlook – environment for development (GEO-4). (中文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2007:《全球環境展望4 ——旨在發展的環境》),第一章。(http://www.unep.org/geo/GEO4/report/GEO-4_Report_Full_C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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