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減碳大事紀:從京都議定書到哥本哈根氣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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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減碳大事紀:從京都議定書到哥本哈根氣候協定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蔡哲銘老師/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球科學系陳正達教授責任編輯

從人們體認全球暖化的威脅以來,便著手開始進行相關的減碳工作,雖這幾年來的努力在大氣CO2的記錄結果中,尚未看到顯著的減少。然而為了永續發展的理念,顧及地球的承載力,盼在不損及後代子孫發展的前提下,謹慎的持續現在人類的進步,我們確實需要更有效的作為以控制地球暖化趨勢。以下整理關於全球暖化的重大事件:

  • 1992年聯合國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 1997年12月《京都議定書通過》。
  • 2001年3月美國以「發展中國家不承擔義務」為由,退出《京都議定書》。
  • 2002年 4月英國政府啟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為全球首例。
  • 2005年 2月《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 2008年12月歐盟議會通過氣候能源包裹法案,使歐盟整體能源消耗量,在2020年前降低20%。
  • 2009年 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
  • 2009年 8月日本公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2050年前國內排放量降低80%。
  • 2009年 9月美國加州政府宣佈,2010年底起開徵碳稅。
  •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會議召開。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以規範工業國家未來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

  • 減量時程與目標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附件一國家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CO2當量,與1990年相較,平均削減值5.2%,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減量時程為2008至2012年,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
  • 六種溫室氣體中,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
  • 提出「京都機制」:包含「清潔發展機制」(CDM),已發展國家可透過清潔發展機制,資助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計算為自己的減排總量,藉以符合減排的要求。

「京都議定書」的減排協議將於2012年屆滿,於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於2009年底舉行的哥本哈根會議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決定2012 – 2017年全球減排協議。科學家指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於2015 年開始下降,以控制全球溫度上升不會超過攝氏兩度,否則氣候變化將可能對地球帶來不可逆轉的災難。此次會議的討論焦點則包括

  • 已開發國家的減排指標:在「攝氏兩度」的前提下,已開發國家必須在2020 年前, 於1990 年的水平上減少25%-40% 的溫室氣體排放,至2050 年減少80%, 才能有效控制增溫的幅度。
  • 已開發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援。
  • 發展中國家應在自身的能力情況下,循序漸進地展開減排行動,制定適應與緩減政策。
  • 保護森林方案:制定全球合作機制,確保主要的森林區域(如亞馬遜和印尼)於2015 年後不會再有非法砍伐的情況,至2020 年所有發展中國家的森林都得到充份的保護。

然而哥本哈根氣候協定的內容並無實質約束力,因此未來會在全球暖化的議題上發揮多少成效,仍值得繼續注意。

參考資料:
1. 台灣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資訊網 http://www.tri.org.tw/unfccc/Unfccc/UNFCCC02.htm
2. 全球暖化 http://zh.wikipedia.org/zh-tw/%E … 3%E8%AE%8A%E6%9A%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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