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馬

由問題的起源看導數的定義I

由問題的起源看導數的定義I
臺北市立西松高中 蘇惠玉教師

前言

在高中的微積分教學脈絡中,一定先教授極限的觀念與函數的極限,然後在進入微分單元時,直接定義何謂導數,即多項式函數 \(f(x)\) 在點 \((a,f(a))\) 的導數為 \(f'(a)=\lim_{x\rightarrow a}\frac{f(x)-f(a)}{x-a}\),然後再說明導數的意義以及應用。

然而為何導數要這樣定義?我們在定義一個數學物件之前,通常是問題導向的,有需要,才有發明。那麼導數或是微積分來自於什麼需求?為何會導致這樣的定義形式?在這一系列的文章中,筆者試圖透過這一段數學史的發展,從問題的源頭說起,經由費馬求極值與牛頓求切線的方法,並利用問題來學習與思考,最後理解何以會以 \(f'(a)=\lim_{x\rightarrow a}\frac{f(x)-f(a)}{x-a}\) 這種形式來定義導數的必然性。

賭金分配問題 (The Problem of Division of the Stakes)(一)

賭金分配問題 (The Problem of Division of the Stakes)(一)
國立屏東高級中學數學科楊瓊茹老師

機率史上,賭金分配問題曾引起許多數學家們的討論,筆者將這些內容和數據略作調整,使得能夠用一道題目為例,分別呈現出數學家–帕西歐里、塔爾塔利亞、費馬和巴斯卡–對於賭金分配的看法:

假設甲乙兩人進行一場公平的比賽,且甲乙兩人實力相當,各出資 \(12\) 枚金幣作為賭注,必須要贏 \(6\) 局才能贏得賭金,目前甲以 \(5:3\) 領先。在此假設下,若比賽因故終止,則此時應如何分配賭金?

帕西歐里 ( Luca Pacioli, 1445-1509 ) 的解法根據已贏得的局數比例作分配,甲得 \({\rm{24}} \times \frac{{\rm{5}}}{{\rm{8}}} = {\rm{15}}\) 枚金幣、乙得 \({\rm{24}} \times \frac{{\rm{3}}}{{\rm{8}}} = {\rm{9}}\) 枚金幣。

塔爾塔利亞 ( Niccolò Tartaglia, 1499-1557 ) 注意到帕西歐里的答案是錯誤的,因為若假設局數比為 \(1:0\),則甲拿走所有的賭金,這顯然毫無道理。他認為甲乙兩人相差 \(2\) 局,這 \(2\) 局的差距是總局數 \(6\) 局的三分之一,甲應拿走乙方賭金的三分之一,也就是甲得 \({\rm{12}} + \frac{{{\rm{(5 – 3)}}}}{{\rm{6}}} \times {\rm{12}} = {\rm{16}}\) 枚金幣,乙得 \({\rm{12 – }}\frac{{{\rm{(5 – 3)}}}}{{\rm{6}}} = {\rm{8}}\) 枚金幣。

點數問題與機率論的源起

點數問題與機率論的源起 (Problem of Points and the origin of probability theory)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洪萬生教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洪萬生教授責任編輯

1654年,法國貴族迪默勒 (Chevalier de Méré) 向數學家巴斯卡提出一個賭金分配問題。那就是在一場未完成的賭局中,如何分配賭金呢?這些「賭金」來自賭徒在一開始所下注的。根據慣例,只要一下注,直到遊戲結束前,這些賭金是不屬於任何人的,結束時,只有贏家能擁有全部賭金。

費馬最後定理(Fermat’s Last Theorem)

費馬最後定理(Fermat’s Last Theorem)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洪萬生教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洪萬生教授責任編輯

費馬最後定理是一個響叮噹的名字,本文提供一個簡要的故事版本,希望有助於理解此一定理的解決過程之歷史意義。

費馬最後定理當然跟費馬有關,請先看費馬的故事。

費馬(Pierre de Fermat, 1601-1665)是數學史上公認最偉大的業餘數學家。他年輕時他就讀法學院,後來擔任法國城市土魯斯(Toulouse)的市議員。隨著經歷與職位的提升,最後成為土魯斯刑事法庭的成員。作為一位法官,費馬被大家認為頭腦清楚,但時常心不在焉。

從上述這個有關費馬生涯的片段,完全看不出為何直至今日我們仍會紀念他與談論他。我們會這麼做的理由,當然與他生命的另一面向有關。在費馬人生的某一時間點,或許是他在波爾多(Bordeaux)就讀大學的時候,他發現了數學,而這個發現成為他寄託終生的熱情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