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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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關係 (Competition)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生物科童禕珊老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張永達副教授責任編輯

一物種能夠在生態系中存活,需要在其存活的時間內,有其活動所需的空間、生存所需的食物與飲水、以及與其他物種間密切的交互作用等。

此種生物為了維持生活所需的全部條件之總和(包括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可稱為該種生物的生態區位 (nich);各種生物都有其獨特的生態區位,當其生態區位被侵犯時,便可能發生競爭。也就是說,若生活於同一空間的兩種生物使用相同的食物、空間、光線等資源來維持生存時,常會為了爭取環境中有限的資源,而發生彼此競爭的行為;例如:分布於同一片草原上的牛和羊為了食草而競爭;生活於同一個池塘中的吳郭魚和鯽魚為了生存空間而競爭;而生長於同一片森林的相思樹與血桐也會為了獲取陽光而競爭。

依據競爭的對象,競爭關係可分為「種內競爭」和「種間競爭」;「種內競爭」是指發生於同一物種成員間的競爭,藉由此種競爭作用,可淘汰部分老弱殘疾的個體,藉此維持族群大小的穩定;「種間競爭」則是指發生於不同物種間的競爭,藉由此種競爭作用,會降低彼此對環境的適合度,也會影響生態系中各物種的分布與多樣性。

一般而言,種內個體所需的資源種類較種間個體相近,因此競爭作用通常較為激烈。 依據競爭的方式,競爭關係還可分為「資源利用性競爭」和「相互干涉性競爭」等;「資源利用性競爭」是指兩種生物不會直接影響對方的生物數量,而是利用降低資源總量來影響對手的存活;藉由此種競爭方式,對資源使用效率較佳的物種具有較大的優勢,因而較容易存活,而使用效率較差的物種則會因無法取得資源而被淘汰;例如:雨林中的植物常會因著生長速率的差異,影響其競爭陽光的效率。

「相互干涉性競爭」則是指在競爭過程中,其中的一方會藉由某些方式抑制對方的生長或生存,例如:榕樹等植物的根部會分泌植物鹼等化學物質,抑制其他植物的生長。

競爭作用可能導致以下三種結果:

1. 當兩者競爭力差異懸殊時,常導致其中一方取得大部分資源,而另外一方則被驅逐出共存的環境

2.當兩者勢均力敵時,可能穩定地共存於原本生存的環境中

3. 而若某一方較具有競爭優勢時,屈居劣勢的一方,亦可能被迫改變其習性(如:食物選擇、分布棲地或生物時鐘等),而以較不穩定狀態共存於環境中

 

參考資料:
Mackenzie,A.等孫儒泳、李慶芬、牛翠娟等譯-「生態學」,科學出版社,北京。
ManuelC.MollesJr.金恆鑣等譯-「生態學:概念與應用」,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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