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量概念的歷史發展 〈Momen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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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量概念的歷史發展 〈Momentum〉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物理科金佳龍老師/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洪連輝教授責任編輯

動量的英語原文 momentum 係來自拉丁文 movere,原意指由內在力量所產生的運動,或運動物體內含的力量,此一意涵精確反映在現代數學定義—質量$$\times$$速度$$=$$動量之中。然而古代羅馬人由於受到羅馬數字不利計算的限制,並未能進一步探討此一概念。

古典力學的動量概念來自於若干位偉大的思想家與實驗家。第一位是波斯的全才伊本.西拿(Ibn Sina,歐洲以其姓名的拉丁化形式-阿維森納 Avicenna 稱之),他在公元 1000 年左右即提出重量乘以速度的物理量(拉丁文譯為  impetus)。

笛卡爾稍後提出質量乘以速度作為運動基本力量的看法。伽利略在 1638 年的著作《關於兩種新科學的論述與數學推導》(Discourses and Mathematical Demonstrations Relating to Two New Sciences – Discorsi e dimostrazioni matematiche, intorno a due nuove scienze)中以義大利文 “impeto” 稱呼此一物理量。

牛頓對於動量的貢獻則受到相當熱烈的討論,顯然除了更完備的說明以及更嚴密的數學表述外,牛頓並未提出任何當時未知的概念。牛頓第一與第二運動定律早先已由約翰‧沃利斯(John Wallis)在其 1670 年的著作 Mechanica slive De Motu, Tractatus Geometricus 中提出:”物體的初始狀態,不論靜止或運動,將會持續-即慣性;力如大於阻力(淨力為正)則將產生運動”-即 $$F=ma$$。沃利斯以momentum 與 vis 稱力。

牛頓所著《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Wiki原文誤為自然歷史的數學原理)於 1686 年保留版時,其中關於動量的數學定義即顯示類似的遣詞用字。其定義二:”(運)動量(quantitas motus)來自速度與(物)質量共同作用”-即動量之定義。由此,當牛頓於定律二稱”運動變化”(mutatio motus)正比於所受力時,一般均認為他係指動量而非運動。

至此西方僅需確定一個動量的標準名詞即可。何時何人首次以 “momentum” 指稱動量的數學定義目前仍未可考,但簡寧(Jenning)1721 年的著作《綜論》(Miscellanea,牛頓《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末版前四年)中,即可見定義動量 $$P$$ 為質量 $$M$$ 與速度 $$V$$ 之乘積。

參考資料:http://en.wikipedia.org/wiki/Momen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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