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卡與數學歸納法(Pascal and Mathematical In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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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卡與數學歸納法(Pascal and Mathematical Induction)
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數學科林倉億老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許志農教授責任編輯

摘要:本文介紹巴斯卡在其著作《論算術三角形》中的推論12,以及巴斯卡在證明推論12所用的方法與今日數學歸納法的關係。

巴斯卡(Blaise Pascal,1623-1662)因「巴斯卡三角形」而廣為中學學生所認識,然而,大部分中學生以及中學老師並不知道,巴斯卡在《論算術三角形》(A treatise on the Arithmetical Triangle)一書中,除了介紹「算術三角形」(即俗稱的「巴斯卡三角形」)外,還利用了「疑似的」數學歸納法來證明其中的性質,因此,巴斯卡曾被認為是最早使用數學歸納法的人。為什麼說「疑似的」呢?請繼續看下去。

巴斯卡從「算術三角形」中得到許多的結論,他稱之為推論,並寫入《論算術三角形》一書中。《論算術三角形》雖然約在1654 年就完成了,但一直到巴斯卡死後才出版。讀者可利用網路連結至英國劍橋大學圖書館的「Digital Images Collections of Cambridge University Library」(網址:http://www.lib.cam.ac.uk/digital_image_collections/),一睹此書的原貌。巴斯卡在推論12 中寫道(請同時參閱上圖):

在同一底上的兩個相鄰的格子,位置在上的格子(上格)與位置在下的格子(下格)的數字比,等於從此上格到此底的頂格的格子數與從下格到底端的格數的比,而此上、下格都包含在其中。

考慮同底上任一兩相鄰格 E、C,我斷言:

E 比 C (下格比上格 ) = 2 ( 從E 到底端有兩格,即E、H) :3 (從C 到頂端有三格,即C、R、μ)

用現今的符號表示,推論12 的意思就是 $$C^n_{k}:C^n_{k+1}=(k+1):(n-k)$$ 。巴斯卡明瞭不可能將無窮  多種情形都一一證明,因此,他藉助了兩個引理:

引理1:本身即是證據。這個命題在第二底時顯然成立;因為很明顯地 $$\varphi$$ 比 $$\sigma$$ 等於 $$1$$ 比 $$1$$。
引理2:假設此命題在某一底為真時,則可得到在其下一底也一定為真。

然後他說:「從以上可知在所有的底都為真,因為在引理1 中,第二底為真;所以由引理2 知第三底亦為真,從而在第四底亦為真,如此以至無窮。所以僅需證明引理2 即可。」

至此,相信熟悉數學歸納法的讀者應該很快地就能將引理1、2 與數學歸納法中的兩個步驟連結在一起。的確,若故事就止於此,那巴斯卡毫無疑問的就是使用數學歸納法的第一人。然而,當時數學歸納法之基礎─自然數的皮亞諾公設(註一)尚未問世,因此,巴斯卡並不認為可以直接使用引理2,反而認為有必要證明它。他對引理2 的證明如下(請同時參閱上圖):

設此命題在某一底為真,如在第四底Dλ 上為真,即D 比B 等於1 比3,B 比θ 等於2比2,且θ 比λ 等於3 比1,等等。則我說在下一底Hμ 上也有同樣的比例,例如E 比C等於2 比3。由假設知,D 比B 等於1 比3,於是D+B 比B 等於 (1+3) 比3, 而D+B=E,所以E 比B 等於4 比3 同樣的方法,由假設知B 比θ 等於2 比2,於是B+θ比B 等於(2+2)比2,而B+θ=C,所以C 比B 等於4 比2 而B 比E 等於4 比3,由合比定理得C 比E 等於3 比2。證明完畢。

巴斯卡自己也很清楚這樣子的證明難杜攸攸之口,因此他在「證明完畢」後加強說明:「在所有其他的底上,都可以用同樣的方法證明,因為這樣的證明方式僅建立在這樣的事實上:命題在前一底為真,且每一格都等於它的前一格(左邊的格子)與其上面一格的和,而這一點對每一種情況都成立。」

若從今日的眼光來看,稱呼巴斯卡是最早使用數學歸納法的人,並不妥當。可是,數學並非一蹴可幾的,而是後人不斷地在前人的成果上繼續累積、貢獻。因此,我們該換個角度看待巴斯卡的證明。從巴斯卡的證明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已經充分地認知到藉由引理1 與引理2,將可以面對有無窮多種情況的挑戰。就這一點來說,巴斯卡對數學歸納法的發展,就有不可磨滅的貢獻。

註一:皮亞諾(Giuseppe Peano,1858~1932)在1889 年發表的《算術原理》(Arithmetics Principia)中,利用邏輯符號給出自然數的公設(axiom),其中之一的「若一自然數集 $$S$$ 包含 $$1$$,且若自然數 $$x \in S$$ 則 $$x+1\in S$$,則 $$S$$ 包含所有自然數」,可視為數學歸納法的邏輯基礎。

參考資料:

  1. 蘇惠玉 (2005),「數學歸納法的證明形式之完成」,HPM通訊,第八卷第四期,第1-7頁(網址:http://math.ntnu.edu.tw/~horng/letter/804.pdf
  2. 李文林主編 (2000),《數學珍寶》,台北:九章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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